最近我看到这样一条有关“猫的新闻”,这条新闻的题目是《天津向广州月供猫两万只 杀猫方式很惨忍》。文中把人们通常用“水淹”的方法杀猫,描写得非常恐怖,我不知道写那篇文章的人是不是真的很喜欢猫。或者从没有见过别人杀猫,反正我在小时候就知道“杀猫用水(淹)、杀狗用绳(吊)”这个道理,因为在广东人眼里猫和狗都是良好的“补品”,所以在我第一次听到在浙江有些地方,在猫死后是放在树上的时候,觉得有点儿“暴殄天物”。及至后来才知道,因为地方风俗的差异,对待猫也有各种各样的方法。
在一个实行多民族、多元化的社会中,爱猫和吃猫是个人自由,彼此之间并不会产生什么厉害的冲突。
不过那位记者想通过把杀猫的过程写得那么残忍,而阻止别人“吃猫”的倾向(至少有些"小资"吃猫的时候就可能觉得有点不舒服)的话。也有点儿太天真了。那位记者如果知道女士经常吃的补品“血胶”(阿胶中的极品,为了得到“血胶”,要用皮鞭把“驴子”抽得满身是血,再剥下来熬制而成的,够残忍了吧?),或者知道我们经常吃用的“乳鸽”是用手“活活卡死”的话(记得第一次杀乳鸽的时候,我是鼓起了很大的勇气才能下手的)。不知到他会不会不买阿胶或者食乳鸽呢?
我看答案是否定的,因为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,“食”的种类和方法也多种多样,这也必然切及到其它的低等动物的生存。但无论你是用什么方法来“吃”它们,都要把它们“处死”,而无论你用什么方法“处死”它们,都是把他们的生命权“剥夺”。而“杀一只鸡鸭和杀一只猫”,所产生的意义是一样的。不能因为“猫”是一部分眼中的“宠物”,就可以高出其它动物一等。西方一些“动物权益保护团体”,为了解决这方面的矛盾,把“宠物”和“家禽”人为地分开,但这样做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的。因为“宠物”和“家禽”并没有明显的标准,你有权把“猫狗”说成“宠物”,但我也有权把“鸡鸭”看成宠物。但不能因为你把“猫狗”看成宠物而不准我“吃用”。也不能因为我把“鸡鸭”看成宠物,而不准你吃“鸡鸭”。
所以对于能否“吃宠物”的争论,媒体还是少介入一点,让他们在各自的空间自由发展,“爱猫”的继续“爱猫”,吃猫的也由他去吃吧,没有必要站在那一方的立场说话,也没必要为那一方的利益做旗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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